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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760-5。法定代表人廖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李丹,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宏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万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媚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