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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宁与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光明,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1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委托代理人李炳春。上诉人徐光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李宁的委托代理人李炳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徐光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上诉人徐光明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5年5月3日被其签收。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徐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上诉人徐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