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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建华诉杨海涛、王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杨海涛,王肖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李建华,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海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王肖肖,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杨海涛、王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宾,被告杨海涛,被告王肖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华诉称,被告人杨海涛以其岳父做生意资金���张为由,在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三次共计350000元,三次借款或现金或转账。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不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海涛辩称,其向原告李建华借款的情况属实,当时将德宝国际名城7号楼2单元房屋一套及30号地下室抵押给原告。借款用来支付前期借款的利息及征地,没有用在岳父的生意上。借款的事情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王肖肖均不知情。被告王肖肖辩称,被告杨海涛向原告李建华借款的情况其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属于被告杨海涛的个人债务,借款应由杨海涛归还。法院查封的王肖肖名下位于德宝国际名城的房产是王肖肖婚前购买,属个人财产。被告杨海涛虽然私自将购房合同、地下室合同交给原告,但并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李建华与被告人杨海涛是在恶意串通、捏造债务,意图侵占王肖肖的财产。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杨海涛向原告李建华借款50000元,2014年的1月10日,被告杨海涛向原告李建华借款100000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杨海涛再次向原告李建华借款200000元,约定将德宝名城7号楼2单元1402房屋及7幢30号地下室和地下停车位做抵押。三次借款被告杨海涛均出具了借条。上述三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12月23日,被告杨海涛与被告王肖肖办理了离婚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建华提交的借据三份、德宝国际名城7号楼2单元房屋购房合同一份、7号楼30号地下室合同一份、收款手续一张、结婚证一份,被告王肖肖提供的结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份、借据三张、王肖肖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一份、完税��证一份、交款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杨海涛向原告李建华借款人民币3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杨海涛、王肖肖辩称向李建华的借款被告王肖肖并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被告王肖肖辩称被告杨海涛向原告李建华借款时私自拿房屋抵押,但该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见,经查,被告杨海涛、王肖肖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建华借款人民币350000元,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杨海涛、王肖肖共同偿还;被告杨海涛借李建华人民币200000元时,将被告王肖肖名下的安阳市文峰区德宝国际名城7幢2单元1402是及7幢30号地下室和地下停车位抵押给原告李建华,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被告杨海涛与原告李建华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杨海涛与被告王肖肖对该笔借款仍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涛、王肖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杨海涛、王肖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艳 丽审 判 员 刘��峰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