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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先荣与广州东荣轴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东荣轴承设备有限公司,黄先荣,广东蜀粤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荣轴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倪永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荣,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审被告:广东蜀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红英。上诉人广州东荣轴承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东荣轴承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属于劳动报酬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审理,不应由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起诉提供的讼争合同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