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朝旭与曹成伟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卞建平,董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青州市玲珑山南路****号。被执行人卞建平,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董爱芹,女,1956年8月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卞建平、董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青法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卞建平、董爱芹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