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谢鹏林与黄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鹏林,黄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谢鹏林。被告:黄宏成。谢鹏林诉黄宏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鹏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祖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