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鑫与被执行人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苗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以本金人民币35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本金25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某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某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