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少炜与兰素华、陈建福、陈雅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炜,兰素华,陈建福,陈雅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何少炜,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素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建福,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雅婷,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何少炜诉被告兰素华、陈建福、陈雅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少炜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