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郑庄路*****号。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庞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习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由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长期分居。原告长年在外,被告在外有其他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李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庞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女李立芹,××××年××月生育次女李芬,××××年××月生育长子李政。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纠纷。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多名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夫妻间出现矛盾,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珍惜夫妻多年感情,多为家庭及子女成长考虑,是有和好可能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