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申请执行薛永华、张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薛永华,张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被执行人薛永华。被执行人张学玉。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8号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申请执行薛永华、张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