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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负责人宋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理赔义务,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0元,由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幼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