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恒与被告宜宾市格信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宜宾市格信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恒,男,四川省珙县人。原告宜宾市格信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莱茵河畔小区莱茵南路*幢*层**号。法定代表人:罗秀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与被告宜宾市格信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恒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恒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