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爱清诉陈亮、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清,陈亮,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2191-1号原告:李爱清,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亮,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飞彩办事处。法定代理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清诉被告陈亮、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亮在安徽诚泽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70%的股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以李爱珍所有得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镇**山庄3—0*幢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亮在安徽诚泽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70%的股权;二、查封李爱珍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镇**山庄3—0*幢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正强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