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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新梅诉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梅,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高新梅。被告:XX。原告高新梅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新梅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梅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梅负担75元,退还原告高新梅75元。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