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铝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迪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迪蒙电子有限公司,广州铝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迪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钟仙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铝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郭月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杰、何锦源,均是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艾迪蒙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艾迪蒙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需要诉讼的,须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