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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秀娥与邯郸中轻宏达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娥,邯郸中轻宏达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郭秀娥。被执行人:邯郸中轻宏达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秀娥与被执行人邯郸中轻宏达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中轻宏达皮具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654号及本院(2009)丛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