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文超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072号罪犯文超,男,生于1990年07月0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1)绵涪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超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满时间:2022年02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4年0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31分。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