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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邓力萍与重庆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力萍,重庆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20号原告邓力萍,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9号附1-23-11,组织机构代码:05989252-5。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力萍与被告重庆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力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力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力萍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