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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妙生与俞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妙生,俞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唐妙生。委托代理人:黄爱民。被告:俞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妙生诉被告俞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妙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妙生撤回对被告俞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依法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