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乔艳秋与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艳秋,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乔艳秋,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徐广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尚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乔艳秋与被执行人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5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铁军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