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