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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自烈与董自念征地补偿分配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自烈,董自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第00029号原告董自烈,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余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自念,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董自烈与董自念征地补偿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董自念名下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董自念在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信用社账号为2707##########8637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翱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