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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运萍与董光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运萍,董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9号申请人:黄运萍。委托代理人:孙青春,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董光军。申请人黄运萍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董光军于2014年1月16日向申请人黄运萍借款100,000元,并当天出具收条,承诺于当年1月28日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938号洪福家园1栋2单元15(b)层06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c栋1层c1-16室(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房屋使用权证:黄陂国用(2014)第19351号,建筑面积52.61平方米)房屋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光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938号洪福家园1栋2单元15(b)层06号房屋一套,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二、同时查封申请人黄运萍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c栋1层c1-16室(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房屋使用权证:黄陂国用(2014)第19351号,建筑面积52.61平方米)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