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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育臣与被执行人姜善增冻结(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育臣,姜善增,王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姜育臣,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善增,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同香,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育臣与被执行人姜善增、王同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育臣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善增、王同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善增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善增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