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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申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兰芳、赵云彬与张兰芳、赵云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兰芳,赵云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兰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云彬。再审申请人张兰芳因与被申请人赵云彬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兰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贾海荣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