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傅光勇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光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33号罪犯傅光勇,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傅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傅光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傅光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光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32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