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保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生效的(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已分别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昆仑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10000000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户的存款500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的账户存款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民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