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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2月1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