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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祁艳明与张金玉、韩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祁艳明,个体户。被告:张金玉,个体户。被告:韩建超,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艳明诉被告张金玉、韩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愿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艳明负担。审判员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