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葛成、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葛成,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洁,公司职工。被告:葛成,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长丰县。被告:杨建,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成、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