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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葛成、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葛成,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洁,公司职工。被告:葛成,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长丰县。被告:杨建,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成、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