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陈四平、童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陈四平,童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0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四平,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童丽丽,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陈四平、童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