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刘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刘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德棉,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茜。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刘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晶 晶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人民陪审员 王 东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曼丽(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