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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思付山与边帅民、边兆贵、边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付山,边帅民,边兆贵,边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思付山。被执行人边帅民。被执行人边兆贵。被执行人边永平。申请执行人思付山与被执行人边帅民、边兆贵、边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思付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从2012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人民币3万元应扣除)。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边帅民、边兆贵、边永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思付山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人民币74820元(已去除原支付的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77720元,由被执行人边帅民、边兆贵、边永平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思付山25万元,从2015年6月起每月22日前付人民币3万元,共付8个月,最后一个月付人民币4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