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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开煜与杨成、杨贤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煜,杨成,杨贤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杨开煜,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贤跃,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绍礼,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煜诉被告杨成、杨贤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