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长松与安阳晨光建设责任公司、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松,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吴长松。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向林。委托代理人樊红英。被告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岩。委托代理人马金荣。原告吴长松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长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7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