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5号申请人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范海涛,职务不详。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乐通讯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乐通讯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万元,股东为龙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朗圣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海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之《关于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31日净资产审计鉴证报告》[有信专审(2015)第3004号]披露,截至2015年1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为281,297.18元,负债总额为78,746,480.18元,净资产为-78,465,183元,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股东––––龙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朗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齐乐通讯公司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破产债务人以及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现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齐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嘉骏审判员 吕燕娜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