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与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95号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双流县。执行合伙企事业事务的合伙人杨泽泉,厂长。委托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汪涛。被告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仁才。被告刘伦,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与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双流长红页岩空心砖厂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