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延红与张荣利、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延红,张荣利,马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19-1号申请执行人梁延红,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张荣利,又名张云利,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执行人马小平,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6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梁延红与张荣利、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向申请人梁延红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二、由二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执行费10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二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梁延红亦再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