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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庄丽芳与周才兴、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丽芳,周才兴,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庄丽芳。委托代理人刘俊希(受庄丽芳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才兴。被告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龙池村(单位代码:68053789-8)法定代表人周仕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亮(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47号4楼(单位代码75274746-5)。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吴伟洪(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丽芳与被告周才兴、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丽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丽芳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庄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