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张峰与董大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峰,董大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李张峰,农民。被告董大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峰与被告董大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张峰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