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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裕兴与黄文瑞、杨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兴,黄文瑞,杨龙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杨裕兴,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文瑞,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龙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裕兴与被告黄文瑞、杨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林震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裕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瑞、杨龙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裕兴诉称:2013年7月2日,被告黄文瑞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杨裕兴借款人民币7.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并当场签下借条一张。被告杨龙顺自愿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也当场签字。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文瑞、杨龙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文瑞因做生意周转需要,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杨裕兴借款7.5万元整,月息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杨龙顺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摁手印,担保方式连带担保责任,出借后至起诉前均未还款。2015年3月份有向被告黄文瑞催讨未果,起诉后被告黄文瑞还1000元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凭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黄文瑞出具的借条有约定月息为2%,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杨裕兴可以随时追讨,出借后至起诉前均未还款,现原告杨裕兴请求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黄文瑞已还1000元,可以充抵尚欠的利息。被告杨龙顺在借款凭证的担保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并约定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其请求被告杨龙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黄文瑞、杨龙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裕兴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并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被告黄文瑞已还的1000元,可以充抵尚欠的利息。二、被告杨龙顺对被告黄文瑞上述借款7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龙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文瑞追偿。被告黄文瑞、杨龙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黄文瑞、杨龙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帆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