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金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金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330-3号原告: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文媒体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琦,欣文媒体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金银,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欣文媒体公司与被告王金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欣文媒体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文媒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放弃诉讼请求522103.6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180.52元,合计诉讼费3205.5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301.56元,剩余案件受理费9096.0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欣文媒体公司。审判员 赵梨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