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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申请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觉履行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