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35号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佳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佳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雪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雄、王恩慈,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佳松,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0933。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佳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