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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王极峰与王极峰、杭州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王极峰,杭州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金力鸣(特别授权代理)、周丽萍。被告:王极峰。被告:杭州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见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极峰、杭州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应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