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同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同吾典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同吾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贺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