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辉明珠园S1栋1号,经营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有,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档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