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雨迪与牙克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雨迪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雨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29776.84元、诉讼费19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1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雨迪医疗费29776.84元、诉讼费19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3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雨迪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76元已由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红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