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穆如华,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委托代理人刘红,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丙。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洪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如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0年10月份,原告丈夫过世后,原告就单独生活。近两年由于原告年老,生活不便,吃住都在小女儿吴某甲家,一切生活都是小女儿照顾。现阶段儿子吴某乙经常到原告住处无理取闹,经多方调解未果,致家庭成员无法正常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权益,原告能正常过好晚年生活,诉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的赡养关系。被告吴某甲辩称,父亲过世已十五年了,母亲跟我生活已十年。最近母亲身体不好,在我家生活,由我照料。母亲每月2300元的退休工资,在我照料期间,其他子女没有给过赡养费。我哥吴某乙认为我家将我母亲的退休工资用了,就去我家闹,我现在没法赡养我母亲了。被告吴某乙辩称,原、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每月有2300元的退休工资,有医疗保险,生活能自理,是原告不愿意到被告吴某乙家生活。被告从未说过不赡养、不要原告的话。被告吴某丙辩称,我住的地方离我母亲较远,母亲一到我家住就生病。母亲一直由小妹照顾。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女吴某丙、儿子吴某乙、二女吴某甲。2000年10月份,原告王某丈夫过世后,原告王某单独生活。近两年���于原告年高体弱,经常就医,生活不便,在其小女儿吴某甲家吃住,随被告吴某甲一同生活,由小女儿吴某甲照顾。现阶段由于被告吴某乙与被告吴某甲之间因赡养原告王某之事产生矛盾,致使原告王某及被告吴某甲均认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因赡养产生的矛盾影响了吴某甲家的正常生活,原告王某已无法继续在被告吴某甲家正常生活。该矛盾虽经多方调解,但未能解决。另查明,原告王某每月有退休工资2300元。原告王某在庭审中要求今后随被告吴某丙一同生活,被告吴某丙、吴某甲均无异议。被告吴某乙要求母亲王某与其一起生活,被原告王某当庭拒绝。本院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生活。原告王某要求随被告吴某丙一同生活的主张合理、合法,且被告吴某丙、吴某甲均无异议,为使原告有个安定、祥和的晚年生活,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原告虽有退休工资,但因原告年龄已高,患有××,原告自身的收入已无法满足其生活、治疗需要,原告的子女理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应当为原告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和护理,照顾老年人的特殊生活,承担合理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告的住所地消费水平、原告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收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应当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随被告吴某丙共同生活。二、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王某赡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甲承担16元,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各承担17元(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并将交款凭证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洪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