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楠(李×之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源:百度“”